106年度住宅補貼

補貼項目: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受理申請期間:

自106年7月21日(星期五)至

 106年8月31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

受理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方式:

  1.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 10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請在下列連結網址下載: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mode=106&KeyID=GroupC
  3. 高雄市政府提供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之申請人可至高雄住宅補貼網(https://hs.kcg.gov.tw)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連絡電話:(07)336-8333轉2649~2651。
     
  4. 臺中市政府提供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臺中市之申請人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http://housing.taichung.gov.tw/)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連絡電話:(04)2228-9111轉64601~64605。
  5.  

住宅補貼政策懶人包請看這裏 http://pip.moi.gov.tw/V2/F/SCRF0501.aspx

 

10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補貼額度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

最高新臺幣80萬元

償還年限


最長15年

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合計最長以3年為限

優惠利率 第一類 優惠利率

郵儲利率減0.533%。

(目前為0.562%)

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5.六十五歲以上(限申請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第二類 優惠利率

郵儲利率加0.042%。

(目前為1.137%)

適用對象 不具第1類條件者。
備註

1.郵儲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3.政府補貼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郵儲利率加0.9%,105年7月6日起為1.995%)減優惠利率。

10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

縣市別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
新北市 534
臺北市 220
桃園市 205
臺中市 170
臺南市 166
高雄市 246
宜蘭縣 44
新竹縣 26
苗栗縣 31
彰化縣 50
南投縣 25
雲林縣 28
嘉義縣 22
屏東縣 70
臺東縣 26
花蓮縣 26
澎湖縣 7
基隆市 54
新竹市 23
嘉義市 20
金門縣 6
連江縣 1
合 計 2,000

註:

一、各直轄市、縣(市)戶數係依【各直轄市、縣(市)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歷年平均申請戶數占全部平均申請戶數比例計算之戶數】分配。

二、各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得依民眾申請及複審合格情形檢討調整,以符實際需求。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1. 僅持有1戶住宅
    且其使用執照核發逾10年
    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2.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1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下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並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不併入計算及審查之家庭成員得由申請人提出切結。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10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每人動產限額 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 87萬元 4萬68元 11萬2,500元 525萬元
新北市 115萬元 4萬7,950元 11萬2,500元 543萬元
臺北市 148萬元 5萬4,404元 15萬元 876萬元
桃園市 120萬元 4萬7,922元 11萬2,500元 540萬元
臺中市 107萬元 4萬5,794元 11萬2,500元 528萬元
臺南市 92萬元 4萬68元 11萬2,500元 525萬元
高雄市 106萬元 4萬5,294元 11萬2,500元 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87萬元 3萬6,015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 375萬元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105年總利息所得,按1.20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 不動產
存款本金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6年申請案為1.20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房屋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106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承貸金融機構點這裏

 

 

 

10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詳細應檢附文件 請看這裏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40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7.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認證單位及方式詳問與答第三十二題)

(五)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修繕之住宅如未具備衛浴設備,應簽具切結書切結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且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始得予以加分。(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備註: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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