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保方式 | 價金返還 | 不動產開發信託 | 價金信託 | 公會連帶保證 | 同業連帶擔保 |
很難懂的 名詞解釋 |
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 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保證人 | 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信託業 | 金融機構 |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 同業 |
專款專用 帳號 |
有 | 有 | 有 | 無 | 無 |
買方存入 的工程款 |
產權過戶前 建商不能動用 |
依工程進度 專款專用 |
專款專用 | 由建商自由運用 | 由建商自由運用 |
買方 保障 |
建商倒了,錢收得回來 | 存入款支付工程款,建商倒了可能沒餘錢可分 | 存入款支付工程款,建商倒了可能沒餘錢可分 | 原建商倒了,由公會協定公司繼續完成建案。 | 原建商倒了,由保證公司繼續完成建案。 |
建商負 擔費用 |
$$$$$ | $$$$ | $$$ | $$ | $ |
建商 觀點 |
此方式,錢卡著不能動用。 不如先建後售,尤其在房價上漲的時期或區域。 |
需要動用大額度土建融的建案,比較會使用到此方式。 | 消費者覺得比較有保障,那就多花點錢用這個方式。 | 實務很少用此方式。 | 內政部規定履保方式必需五選一,此方式多數建商愛用。 |
不論建商選擇使用哪種方式,成本費用都會透過房價轉嫁到消費用身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現行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裡規定了履約保證機制,包括「價金返還」、「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公會連帶保證」、「同業連帶擔保」等方式,有不少建商都採用「同業連帶擔保」方式。
不過就有建商坦言「同業擔保」有弊端,有些建商會利用公司員工做人頭,開設多家建設公司,再利用這些建設公司做同業互保的履約保證,使民眾以為有其他建商作保就沒問題,殊不知其實都是同一家建商。
這樣的操作方式若在建商財務無虞的狀況下無可厚非,但若建商財務出現危機,房子無法繼續蓋下去,此時的「同業」因為根本就是同一家公司,不可能有能力代替原建商繼續蓋下去,房子就會成為難以收拾的爛尾樓,消費者權益恐無保障。
針對此弊端,內政部對同業互保的公司有規範:
而所謂「同業連帶擔保」之公司資格條件為以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認定為同業公司。
其連帶擔保之公司擔保方式,以不動產投資業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2萬平方公尺以下由丙級連帶擔保;2萬至20萬平方公尺由乙級連帶擔保;20萬平方公尺以上由甲級連帶擔保。
至於丙、乙、甲級之認定,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為區分;丙級係指設立滿3年,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億元以下者;乙級係指設立3年以上,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億至20億元者;甲級係指設立6年以上,資本額及營業總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
至於其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之計算,由不動產投資業者所屬之直轄市、縣(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
內政部表示,以上研商結論已以補充規定方式辦理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後,業者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自應記載履約保證機制之條款。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