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土地增值稅享有特別稅率,但適用該特別稅率時,有面積及次數限制。

試問,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面積限制時,依何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

又,在那些情形之下,土地所有權人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增值稅特別稅率不受一次之限制?

(25 分) 

答:

(一)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

 (1).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

 (2.)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土地稅法施 44) 

(二)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二、所得稅法對於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規定為何?(25 分) 

答:

(一) 境內居住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6.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所得稅 14 之 4Ⅲ後段一)
(二) 非境內居住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所得稅 14 之 4Ⅲ後段二)
 (三) 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地連續滿 6 年)及前項(稅率)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 14 之 4Ⅳ) 

房地合一稅-個人.png

 

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答:

(一)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贈與等方式之移轉。(土稅 5)

(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遺贈 7)

 

四、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試問,在那些情形之下,免繳契稅?又在那些情形之下,不課徵契稅?(25 分) 

答:

(一)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契 14)
2. 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 2 但)


(二)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自益信託)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契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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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正式施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資及符合居住正義,新制針對自住房地的交易給予不少租稅優惠規定,其中自住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這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交易案件所沒有的優惠,可說是對交易自住房地者的一大福音。

於不動產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如何適用?

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白話說明: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二十歲的子女喔~
如果以父母的名義買房子給已成年子女居住,由滿二十歲以上的已成年子女設籍,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父母若沒有設籍在該房屋,就不符合自住的規定了)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白話說明:每家戶~六年內只能適用一次優惠稅率)

其中上列第3項條件之適用,係依據交易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曾申請適用該項優惠。
如交易時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即便其先前已經核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亦毋需納入考慮。

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105年購入A自住房地,甲君女兒乙君106年(14歲)受贈取得B自住房地,乙君於114年(22歲)出售B房地時,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如甲君續於115年出售A房地,因乙君已成年,所以在認定甲君出售A自住房地前6年內有無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時,毋須考慮乙君是否曾適用該優惠情形,即甲君及乙君倆人得採個別認定。

國稅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房地合一稅-個人.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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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地方稅,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房屋稅條例所定稅率區間決定徵收稅率。

目前臺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之稅率大致相同。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房屋稅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房屋課稅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


適用稅率:



1.住家用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


2.非住家用
  (1)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2%
  (2)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3%


………分隔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上面公式中『房屋核定單價』、『街路等級調整率 』佔有較大的決定權。

例如最近台南市房屋稅調漲案,請看下列連結: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331980131902.html?utm_source=fans-page.facebook.com&utm_medium=referral&utm_content=ohousefun&utm_campaign=normal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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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買賣、承租或其他原因,想知道房屋、土地的標示面積、內容、所有權人是誰、有沒有借錢抵押,該怎麼辦呢?

除了看權狀外,就是申請取得土地、建物的謄本是最直接明白了,要如何申請取得呢?

一、申請管道:

(一)、跑一趟地政事務所辦理:

  Step 1 要有房屋、土地資料:
      (1).請所有權人(賣方、或出租人)提供土地建物標示地段地號、建號資料;

         或
      (2).只有門牌號碼,也可利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上網查詢土地地段地號;
  Step 2 到地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向服務台索取並填寫申請書。 
  Step 3 繳交調閱費用:填寫申請書後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至指定櫃檯,繳付申請費用 ,
                  謄本每頁 20 元,即可領取收據及謄本。

(二)、在任何可以上網的地方,透過「HiNet地政服務」線上申請謄本:

  Step 1 登入方式:

    1.利用中華電信的 HiNet 帳號、密碼登入。

    2.如你還不是 HiNet 客戶,也可「在這裏
                申請免月租費的HiNet地政隨身碼帳號(HN899*****),
       本帳號的計費方式為若您當月有使用本帳號查詢或申領地籍資料時,
                 才予計費(依地政業務收費標準計費),未使用時,則不收取月租費。

    3.購買「Hinet點數卡
 
  Step 2 進入 HiNet 地政服務網站的電子謄本系統:

               登入之後不會操作的朋友,系統操作說明裏有很詳細的解說。

  Step 3 確定調閱後費用也是每頁 20 元。

(三)、自104年7月31日起便利超商也可以申請地政電子謄本:

  Step 1:你需要有「自然人憑證

  Step 2:如何操作可以直接詢問便利商店店員,
                     或是先連結「超商申領電子謄本」上網查詢操作方式。

  Step 3 確定調閱後費用謄本每頁 20 元+超商手續費每筆10元+超商列印謄本每頁2元。
                  推廣文宣請看這

(四)、請地政士(代書)幫忙申請,地政士(代書)要如何收代辦費,就自行詢問囉~

 

二、謄本分三類:一般都能申請到是第二類謄本,可以參考「謄本範例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
   ※第三類謄本:1.登記名義人
                         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三類謄本新制Q&A 」、「新制三類謄本宣導動畫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
謄本類型 實施前 實施後
第一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登記名義人可申請隱匿地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三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
   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
    1.登記名義人或
    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在網路上可以申請到哪一類謄本?

(一)申請人身份為登記名義人本人(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管理者或其代理人,
          以系統會員身份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系統後,
   可申請第一類登記/地籍謄本
   或第二類
   登記/地籍謄本、建物平面圖、地籍圖、土地建物異動索引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二)以系統會員身份登入者,僅能申請第二類
   
登記/地籍謄本、建物平面圖、地籍圖、及土地建物異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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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如要申請第三類謄本,則需親持相關證件
  親至各地所臨櫃申請,經承辦人檢閱所附文件確定後,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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